音准观念的差异

吴红江

 
 
 

音高是由发声体振动频率的差异所造成的声音属性,频率越高,声音越高。经过训练的人,会有音高概念。人们能够视唱,弦乐器演奏者能够自己“定弦”,甚至胡琴、提琴等弦乐器演奏者、管乐器演奏者能够在演奏时“找到”音高,就是因为有了音高概念。

有了音高概念之后,我们就会对别人唱出或者奏出的音的音高有了“准”或“不准”的判断。这也就是音准观念。钢琴调律师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:当你精心调试了一架钢琴之后,却被一些使用者告知“音不准”;而使用音准仪、校音表精心检测之后,却发现“音准”没有问题。这就是由不同律制形成的音高概念造成的音准观念差异的体现。

 

不同律制对音准观念的影响

不同的乐器在制作、调音的时候,会采用不同的律制。钢琴采用十二平均律制定音;我们常见的管、弦乐器使用五度相生律制定音。由于不同律制的生律方法不同,造成同音名音的音高频率数值不尽相同。

 

       常用三种律制音阶音高频率数差异对比
          (以c1为生律起始律

 
在弹奏钢琴音阶琶音的时候,一些建立了五度相生律音高概念的人,会感到钢琴的e1、b1等音“低了”。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,这种音准观念正是由于采用不同律制“定音”的差别造成的。

        

韵腔和演奏方法对音准观念的影响


不同的乐器演奏者对钢琴的“音准”表现出异议,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。我国的民族音乐讲究“行腔作韵”,有属于自己民族的音律,“音准”观念差异带给我国民族音乐工作者的感受更强烈——我国著名的琵琶演奏家、教育家王范地先生曾提到:“……在民族乐队和交响乐队合作时冲撞就显露出来了……指挥总是要求我们往西洋乐器上靠,特别是音准,经常是敲着钢琴来校对旋律过程中的音准……越是民族风格浓郁、地方色彩鲜明的乐曲,民族乐队和交响乐队之间的反差就越大……”

我国著名青年二胡演奏家宋飞在讲授民族音乐的“音律—音准”问题时指出:“‘音准’与音符的‘上下文’有一种发展和趋势的关系,要有导向性。”她举例说:“对于由3-5-6三个音组成的乐句,在音阶上行时,5音要更高一些,以体现对6音的倾向性;在音阶下行时,5音要更低一些,以体现对3音的倾向性……。”

我们不难想见,无论是从作品风格、韵味上的需要,还是技巧上的可能方面考虑,同可以靠“按弦”和“推弦”改变音高的弦乐器、通过“指法”和“吹法”改变音高的管乐器相比,钢琴的“固定”音高是难以让习惯于管、弦乐器演奏的人满足的,这就使得习惯于五度相生律制和纯律制的管、弦乐器演奏者对钢琴的“音准”总觉得有些不适。

事实上,乐器演奏者的五度相生律制或纯律制“音高”概念建立得越牢固,对钢琴的“音准”就会越不满意。

演奏管、弦乐器时的折中

现在大家公认,不同的律制适用于不同的情况:五度相生律制适于旋律;纯律制适于多声部音乐;十二平均律制适于自由转调。

现代音乐的发展对自由转调形成依赖,使得对十二平均律制的使用成为必然,利用演奏方法“解决”十二平均律制的缺憾的做法就很自然又很常见了——十二平均律制的使用导致了习惯于五度相生律制定音的管、弦乐器演奏者的一个自然选择:为了追求纯正的音程与和声,管、弦乐器演奏者会利用不同的“指法”和“吹法”在演奏的过程中将音阶游离于几种律制之间——以十二平均律为转调基础,在演奏旋律时倾向于“五度相生律制”,在演奏和声时倾向于“纯律制”。

笛艺大师赵松庭先生在谈到乐器的音准问题时就曾说到:“笛子制作在计算时,以十二平均律方便,但竹笛演奏员要根据旋律、和声、转调的不同需要,通过指法、气息的变化来调整笛子的音律。如,演奏旋律时,小二度音程要靠拢。因为五度相生律的小二度只有90音分,而十二平均律小二度有100音分。演奏和声时,大三和弦的三音要偏低一些,这样才和谐。因为纯律大三度为386音分,五度相生律大三度为408音分,相差22音分。演奏小三和弦时,三音又要高一点才行。因为纯律小三度为316音分,五度相生律小三度为294音分,相差也是22音分。如果转调时,就要采用十二平均律了。”

 

结 束 语

客观地说,根本就不存在“旋律”、“和声”、“自由转调”都完美的律制。不同的律制有不同的适用性。如果为了改善不和谐的声音而使用五度相生律制或纯律制调音,那就不可能有自由转调,而且调好一个和弦也就意味着很多其它的和弦都变得不和谐。

不同律制概念造成的“音准”观念差异只能协调而无法真正解决。大家所要做的就是去了解律制上的差异,更好地利用律制。                   

 
原载《音乐生活》2004年8期